四川 ******限公司 管理人
關于破產審理期間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
承擔法定義務的通知
(2025)弘誠破管字第003號
四川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于****-**-**日裁定受理四川 ******限公司 破產清算申請,并于****-**-**日指定成都競 ******限公司 擔任四川 ******限公司 管理人。根據破產法有關規定,現將破產期間債務人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須承擔的義務通知如下: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對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妥善保管;
(二)向管理人移交債務人財產、印章、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開戶許可證、會計賬簿、審計報告等資料;
(三)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四)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五)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六)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未經允許不得配合辦理股權轉移手續,也不得向出資人分配收益。
除法定代表人外,法院決定的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也須承擔上列義務。
以上規定如有違反,**0萬元 以下罰款。其中,違反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可能被法院訓誡、或處以15日以下拘留,**0萬元 以下罰款。
特此告知。
四川 ******限公司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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